为规范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提高公益项目实施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拟设立和立项审批及项目实施管理的内容。项目类型涉及:医药卫生发展、医学研究、医药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医药卫生合作与交流、医学教育、医学科普、 医学文化、医学法治等类型。
第二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及开展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原则。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各种方式联系基金会商谈,符合上述总则要求的意向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公益项目。
第四条 凡在基金会申请立项的项目,须经基金会立项审核讨论通过,方可立项。
第五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审批小组由基金会秘书长、各项目部长以及相关项目管理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须在基金会立项的项目进行评估及审批。
第六条 立项申请以项目部门为单位提交,材料包括:立项申请表、立项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拟合作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评审小组经全面评估及论证后给予评审结论。通过的项目按照审批流程及权限逐级审批,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研讨会、论坛活动及重大项目、专项基金项目应参考《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公益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及重大项目、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处理。
第九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须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未在基金会立项的项目不得使用基金会名称、LOGO等与基金会形象有关的任何元素;不可将基金会作为名义上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杜绝挂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立项时需规避不正常关联交易行为《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设立后,项目部门需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项目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需阶段性提交实施进度。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或部门在开展/执行公益活动前,须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具体负责人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或部门在实施公益项目或开展公益活动时,基金会将不定期飞检及抽查,依据公益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审计合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在开展公益活动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基金会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实施。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或部门更换公益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形式、延长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部门负责人及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逐级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评估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或负责人/部门在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结束后,需在60个工作日内向部门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及支持文件;2、项目总结(实现公益规模及效果、音像及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可视情况延长时间。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验收及存档工作原则上在结题后半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存档的项目,由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流程及权限逐级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条 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随着项目形式的不断变化发展,为了配合项目管理进程中不断增加的管理需求,基金会秘书处将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精神,适时不断补充增加“本管理办法”项下的辅助文件,作为细化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指导本会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决定提出的辅助文件均可作为本管理办法的细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第 届第 次理事会于 年 月 日通过第 次修订,现予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