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根据公益项目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出版物、大众媒体及现场公布等方式,向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布捐助、资助与组织活动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遵循“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分类
第四条 基金会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以下十类: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捐助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信息。
(一)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基金会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注册信息、机构章程、组织治理(含决策机构、理事会、重要关联方等)、组织架构、领导人简介、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
(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基金会新闻、党建活动、团队建设公告等。
(四)捐助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助人权利义务、捐助活动的目标、用途、计划、合作伙伴、方式、款物数额、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捐赠方式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与数额、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七)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行为等。
(八)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包括: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设立背景、救助范围、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募捐及资助情况、项目报告等;与项目相关的遴选原则、标准、范围、过程及结果。
(九)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等。
(十)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包括: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募捐活动等信息。按照信息公开的对象分为:面向社会公众、面向捐赠人以及面向受助人的信息公开。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以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公开的信息,基金会依法不予公开。理事会、秘书处有权决定不披露有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
(一)自有渠道:
1、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
2、定期邮寄或电邮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
3、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4、现场公开(如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
(二)非自有渠道:
1、民政部(民政组织管理局)官网、基金会中心网等。
2、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第七条 基金会披露信息的流程:
(一)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均需参与人员撰写和整理提交相关文字与图片。
(二)初审:撰写后的文字与图片提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初审工作。
(三)终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后将修订稿交由基金会负责终审人员审核确认。
(四)发布:由终审人员签字确认后,再根据不同发布形式的要求及时发布。因未经公开信息流程审核随意公开信息且给基金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当事人负责挽回所有损失,并无条件接受基金会的相应处罚。
第八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基金会公开捐赠信息。基金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基金会在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应公开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知基金会或公开过程中通知基金会的,基金会可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公开。
第九条 为提升效率,基金会综合考虑捐赠人、受助人及公益项目参与各方的意见与授权,建立综合查询与公开平台。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实行专人负责、专岗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各部门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核,包括: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是否完整和准确等。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事件信息公开必须经过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诚心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所公开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的补充和更正。
第十三条 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公开的资料由专人负责存档。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定专人负责对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十六条 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已由海南心路医路医学事业发展基金会第 届第 次理事会于 年 月 日通过第 次修订,现予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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